民企高管受贿5.6亿被判15年 典型案例警示
2025-06-10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些典型刑事案例,其中“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引起关注。燕某是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董事,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孙某也是该公司的董事,主要职责是联系金融机构。
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为了与某控股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业务上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和孙某支付“业务提成”。两人同意并约定平分这笔款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尽管燕某知道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回款路径与合同不符且财产确权存在问题,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孙某则在联系金融机构及出席董事会表决时专门出面解释。从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二人共收取了5.6亿余元的“业务提成”。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燕某和孙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考虑到燕某有自首情节,法院最终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同时追缴二人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一审宣判后,燕某和孙某提出上诉,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