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认可男子遗嘱全留妻子 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丈夫离世后,他留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存款等所有财产都留给妻子路某。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20岁,小女儿当时年仅5岁。由于凭借这份遗嘱无法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路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尽管家庭成员对遗产继承没有争议,法院却没有认可这份遗嘱。国际家庭日之际,普陀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夏艳解释说,虽然遗嘱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分配个人财产,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法律上有“遗嘱必留份”的制度,对于没有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的人,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路某作为五岁女儿的监护人,具备法定抚养义务,法院仍认为有必要为小女孩发声,保障她的权益。如果直接根据丈夫的遗嘱进行调解,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妻子改嫁或处理继承的遗产,可能会影响小女孩未来的经济来源。因此,法院需要确保小女孩得到明确且稳定的经济支持。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曾代理过类似案件:一位父亲去世后,把所有遗产留给当时的配偶,而他前妻所生、患有自闭症的孩子却没有得到相应份额。张玉霞同样依据“遗嘱必留份”法条,使孩子获得了应有权益。在本案中,尽管这位妈妈未必会侵害孩子的利益,但从法律角度,对孩子的保障相对被动。此时,法院的主动干预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适用。
普陀法院还邀请了“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本案诉讼全程。这一机制在全国首次探索设立,聘任妇儿工委办干部、青少年社工长期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明确其选任标准、履职要求、主要职责及注意事项。引入儿童财产及专项基金公证保管机制,由儿童权益代表人监督使用,切实维护涉案儿童财产权益。这突破了以往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无法直接表达诉求的困境,推动司法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社工张女士表示,在承接这项工作后,他们与路某进行了积极沟通,了解她对财产继承的想法及未来对孩子的打算。涉及房产过户时,约定将孩子的名字写进去。后期社工也跟进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及母亲的情绪,并提供了一些岗位资源帮助路某重新就业。最终,经调解,路某同意为未成年女儿保留房产份额,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继承,产权也由三人按份共有。“儿童权益代表人”陪同当事人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未成年人权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