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提出16项要求 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于4月11日发布了《关于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提高其服务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能力。该指导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了16条意见措施,包括总体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坚守主责主业、强化风险防控以及提升监管质效。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聚焦主责主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平衡好功能性和营利性的关系,坚持功能性优先,不断提升服务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质效。此外,还要求这些公司立足功能定位,做优做强不良资产业务,规范有序开展问题企业纾困业务,探索新形势下服务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新模式,以促进经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指导意见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要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针对激励约束机制,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特征相适应的机制,激发自身坚守定位、稳健经营的动力,避免盲目追求规模、无序扩张及偏离主业的情况发生。同时,注重长周期、逆周期考核,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服务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成效的评价。
为更好地服务于化解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目标,指导意见建议做强做优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特别是在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等领域发挥作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指导意见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加大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力度;同时,稳妥审慎地通过结构化交易方式收购不良资产,确保资产真实洁净转让,不为掩盖不良或美化报表提供支持。此外,也鼓励发挥专业优势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工作。在房地产领域,则支持受困房企项目纾困化险,助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问题企业的纾困业务,指导意见提倡依法依规、稳妥有序进行,聚焦有效金融需求,采用过桥融资等多种方式实施纾困,帮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指导意见还提到,结合自身定位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壮大,支持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同时,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强化存量风险资产处置,严控新增业务风险,加强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推进瘦身健体,并严格遵守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监管政策,杜绝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通过发布实施此指导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期望能够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更加专注于主营业务,强化风险防控,推动高质量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