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劳动关係时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

2025-02-10ASPCMS社区 - fjmyhfvclm

法妞问答律师**谘询的回答:


证明劳动关係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工资卡、工资存摺、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关係如何认定 劳动诉讼中怎样举证

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的回答:


参考以下三个标準: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

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劳动关係认定规则适用

1、适用主体。认定哪些法律关係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係,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劳动关係的主体是什么。鉴于劳动关係本身特点,建立劳动关係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个案例中的三名自然人均超过法定最低年龄限制,参加劳动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三个公司均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此外,建立劳动关係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如公司处于筹备阶段,或者公司不是合法成立,产生的后果是非法用工。

2、适用标準。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係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史尚宽先生认为, 「劳动关係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僱人与僱佣人间之关係」。

这一概念强调了劳动力与工资形成对价的结构。从市场经济角度理解,劳动关係是基于资本购买特定劳动力的交换关係。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係的基本特徵。

如前述案例二中,高某作为教练员确实提供了劳动,但是汽车培训部并不向高某支付对价,而是由高某自己收取学员费用后向培训部缴纳管理费。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特定僱主提供劳动,出资购买劳动力的僱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这是劳动关係最本质特徵。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

僱主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三个案例中,秦某的出勤状态不定,该浴室既不要求秦某遵守上班时间,也不存在秦某接受浴室管理和指挥的客观事实;高某自主开设培训班,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经营风险;至于刘某,公司对其完全没有指挥管理,刘某只听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人的嘱咐。

3、适用限制。这里讨论的劳动关係认定,始终是指区别于集体劳动关係的个别劳动关係,并且这种个别劳动关係,还是标準劳动关係,即具有长期僱佣、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工作场所固定、严格的从属性、一重劳动关係等特徵。不包括非标準劳动关係,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确认劳动关係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如何分配

找那个影子的回答: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法》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这基本上是劳动争议的全部举证规定了

任金波律师的回答:


1、劳动争议的举证主要是让公司举证的。

2、如果员工就确认劳动关係举证了部分证据,则公司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弥陀佛忒鹹的回答:


劳动争议一般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之晖尾智菱的回答: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係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係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立劳动关係应当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关于确立劳动关係有关事项的通知。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係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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