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要素有要约,承诺,对价。指出各个基本要素的概念
纵横竖屏的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有八个要素,分别是: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扩充套件资料:
️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
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係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稽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经公证、鉴证或稽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
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稽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稽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稽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式。
红带鼠帅帅的回答:
合同有八个要素,分别是: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热心网友的回答: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呈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热心网友的回答:
嗯,遵规的合同的话是需要三要素的,也就是首先是明确责任人,也就是责任的双方,另一个就是要有準确的时间。还有写下来比较準确的一个内容吧
王之敏的回答:
你好:1 一般
有8个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範文字订立合同。
2 最简单,应该有两个就行。以后在补充,或者按习惯交易。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夏道萌的回答: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係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係,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希望採纳
上海领秀律所的回答: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原文第十二条,需要的要素有: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範文字订立合同。
但是最主要的还是解释二里面的几个
使用者的回答:
你说的哪方面合同 具体不一样的
法律快车的回答: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範文字订立合同。
️为什么英美法对于合同法有对价呢?对价有什么好处
仇少明律师的回答:
对价,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一般称为约因,是英美法的合同的实质性要素。简言之,就是一方当事人的允诺、给予或忍耐以交换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诺、给予或忍耐。讨价还价的交换。
合同有了对价,才能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对价,合同无法强制执行,那么经济活动将无法进行。罗马法系中,有要约、承诺即成立合同,而英美法的合同必须有对价这一要素。
在没有对价这一要素的合同情境下,如单务合同,则通过禁反言规则来强制执行该合同的。
英美法中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价无效,如僱**杀人;
2、过去的对价无效。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对价,对此,该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作为对方当事人允诺的对价。故原则上,英美法不承认无因管理行为;
3、对价不一定要求在价值上和允诺相当。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不违背公共利益, 法律无权干涉。英美法中有句法谚:
一分钱和一粒胡椒子都能作为对价,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4、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不能构成新的对价。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 被告系某船船长, 在伦敦僱了几个海员。
在某次航行过程中, 因两个海员开小差, 被告许诺其他船员如果把船开回目的港, 就将开小差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船到达目的地后, 船长反悔, 辩称这些船员没有向他的许诺提供对价。船员遂起诉。
法官认为, 两个海员开小差并没有给原告增加新的义务,因此, 被告的许诺没有对价, 而原告本就负有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的合同义务, 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5、法定义务不能构成对价。如维护治安是警察的法定义务,故警察不能以其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而要求当事人给付报酬。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有什么依据或原因?
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準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热心网友的回答:
合同法 第十八条 要约
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準备工作
【释义】十八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宣告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美国《合同法重述》第87条为避免不公正而对要约人的要约进行了限定:「如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前採取具有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必需的範围内具有拘束力」。
第三种例外的情形是,当受要约人以行为表示承诺时,要约人对其要约不可撤销。因此。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的履行一旦开始,便不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
第四种例外的情形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人成立买卖合同的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规定,该法典第2—205条规定:「商人购买或**货物,以经签字的书面档案作成的要约,通过其条件保证其有效,这样的要约即使缺乏对价,在规定的期恨内,或虽未规定期限,但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而不可撤销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由于有许多例外,使得美国法在要约的撤销问题上已很接近大陆法。但是,按照大陆法的观点看来,由于在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限期承诺的要约,对受要约人欠公平。这一做法导致了要约人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并给受要约人带来可能的损害。
不应鼓励这一做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23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这个问题上调和了两**系的不同做法。该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
如果撤销通知于被髮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髮价人。但在两种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1.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2.被髮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髮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可见在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上,基本上採纳了英美法系的做法,但是对撤销的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这种做法也是两**系相互妥协的产物。《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作了与公约同样的规定。
合同法本条的规定採纳了公约与通则的做法。
不过国内一直也有反对观点 这个一篇文章的前言 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
【从《合同法》第18条看我国的法律继受与法律发展】
关于要约形式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8条原则上对其予以了否定。因为第18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要约可以撤销」。虽然第19条作了较多的例外性规定,也改变不了要约可以撤销的原则性地位。
这一规定,改变了近现代大陆法关于要约原则上不可撤销的传统,也与「意思表示到达生效后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一传统的民法理论不符。 本文主要从要约形式拘束力的理论和立法状况、形式拘束力理论的机理角度入手,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作一个较为详细地分析之后,指出,《合同法》第18条採取的放弃对要约形式拘束力要求的规则,与我国惯行的理论和立法背景不相适宜,且对受要约人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也可能有失妥当。由此,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关于法律借鉴中选取基本法律文化并保持法律制度理论一致性的一点思考。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的方式 1 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2 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合同法 第22条规定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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